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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1Z308010)

文章来源:鑫汉程发布时间:2014-09-23浏览量: 4,827 次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Z308010 建设工程糾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Z308011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具有投资大、建造周期长、技术要求高、协作关系复杂和政府监管

严格等特点,因而在建设工程领域里常见的是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民

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名誉

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等。

民事纠纷的特点有三:(1)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

争议;(3)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

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

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

使行政管理职权,应当依法行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应当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自觉守法。在

各种行政纠纷中,既有因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

用法律错误等所引起的纠纷,也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逃避监督管理、非法抗拒监督管理或误解法律规

定等而产生的纠纷。

1Z3080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如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

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

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

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一、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

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要求对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违

约责任。

二、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

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三、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一) 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以

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员的

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民商事仲裁往往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如建设工程纠纷的

处理不仅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常常需要运用大量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

以及熟悉建筑业自身特有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

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三)独立性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

系。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

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

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

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

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六)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据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 简 称 《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可以在其缔约国得到承认和

执行。该公约已于 1987 年 4 月 2 2 日对中国生效。

1Z30801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1) 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

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 当

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 行政复议

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

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1) 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生的争议;(2) 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

功能;(3) 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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